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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对区和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具体分税比例是:

  (1)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12.5%,市分享6.25%,区(开发区)分享6.25%。
  (2)营业税。省分享50%,市分享25%,区(开发区)分享25%。
  (3)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16%,市分享12%,区(开发区)分享12%。

  (4)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16%,市分享12%,区分享12%(开发区不参与分享)。

  (5)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分享60%,区(开发区)分享40%。

  (6)资源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分享50%,区(开发区)分享50%。

  3.区(开发区)固定收入。区(开发区)固定收入包括:除市直单列企业之外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

  4.教育费附加仍然作为市直与铁东区、铁西区收入,全额缴入市级金库,然后按原确定的比例,市直、铁东区、铁西区按3:4:3的比例在年终结算办理(扣除征收手续费后实际结算比例为33.5:38:28.5)。

  5.非税收入。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政府性基金收入等,仍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原缴库级次征收入库。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作为市级收入,通过市中心支库全部缴入市级金库。

  为支持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对四平经济开发区、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上缴的土地转让契税,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专项返还给两个开发区。

  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15%作为水利建设基金属于市级收入,区(开发区)分享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月发生额15%的比例直接划入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专户”,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此次支出划分按原体制规定范围和内容不变。

  对各项政策性增支因素,除国家、省给予补助之外,其他一律按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此次城市维护建设税市与区(开发区)共享后,区(开发区)环卫临时工工资及区承担的城市维护支出,全部由区(开发区)自行承担,市财政不再分担。

  三、税收返还及资金留解

  (一)上划中央两税返还。以2008年为基期年,确定两区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的基数,以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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