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对区和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19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四平经济开发区、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市经济均衡协调发展,稳定各级财政收入来源,建立与国家、省现行分税制体制相适应的市对区(开发区)财政体制。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市对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范围
基本原则:一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坚持属地征管原则;二是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三是坚持增强区级增收节支和忧患意识原则;四是在保障各级财政既得利益的情况下,坚持逐步增强市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各区(开发区)经济健康发展原则;五是坚持运转简便、操作性强的原则;六是坚持避免收入流失和混库原则。
范围:市直、铁东区、铁西区、四平经济开发区和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
二、调整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区域和企业的划分
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为铁东区和铁西区,四平经济开发区和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市委、市政府划定的区域为准,分别从铁东区和铁西区独立划分出来。市直单列企业包括:湖南中烟工业公司四平卷烟厂、四平金士百啤酒集团公司、四平电业局、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所在地按照区域划分为铁东区、铁西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属企业。
(二)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按照区域和企业划分范围,除按财政体制规定为中央和省级收入外,其他各项财政收入划分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市与区(开发区)共享收入;区(开发区)固定收入三部分。
1. 市直固定收入。(1)固定收入户:湖南中烟工业公司四平卷烟厂、四平金士百啤酒集团公司、四平电业局、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除上划中央和省的收入之外,全部属于市直收入。(2)固定税种:车船税和契税。
2.市与区(开发区)共享收入。市与区(开发区)共享的税种包括:除市直单列企业之外的增值税12.5%部分、营业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24%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与区(开发区)按5:5比例分享。城市维护建设税市与区(开发区)按6:4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24%部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市与铁东区、铁西区按5:5比例分享(开发区不参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