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有关政策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从2008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暖兵助业工程”活动。通过采取政策扶持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等方式,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创业能力。市里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规划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求职登记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项目推介等服务,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引导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拓宽安置渠道,积极引导城镇退役士兵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更新观念,适应市场,勇于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创业。要确保退役士兵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各项政策法规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实行 “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引导退役士兵进入劳务、人才市场,为其提供更多合适的就业岗位。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重点安置退役士兵。对于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要提出申请,经政府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照省政府、省军区《通知》精神支付有偿转移金标准为,中省直单位每少接收安置1名退役士兵其有偿转移金4万元,市属企业2万元,此款用于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
(五)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退役士兵档案,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安置部门对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均不得纳入安置计划,用人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党(团)员待安置期间和自谋职业的,可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到户籍所在地或父母、配偶居住地的社区、乡镇党(团)组织。就业后,可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参加组织生活。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稳定大局,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协调和解决安置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工作结合起来,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政府督查部门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收或变相拒收安置任务的单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