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及时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苏政传发〔2009〕114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公开场所。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
《条例》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图书馆、行政审批大厅、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等的重要职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安全保密、便于利用”的原则,建立起主管部门牵头指导,相关部门具体承办、密切协作、共同努力的工作格局,确保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的职责。要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审批大厅、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尽快设置具备一定条件,能满足群众基本需要的政府信息查阅点。
二、切实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市政府在市档案馆和市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县(市、区)要依法在本地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大厅、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要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利用网络设施,设置政府门户网站公共检索点,为人民群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以及配备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开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