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宣传报道组:组长由市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政府新闻办、公安局、市政府应急办、法制办、广电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群体性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宣传报道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安排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市政府总指挥的要求,发布事件真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网络管理,消除消极影响,维护稳定大局。
五、善后处置组:组长由事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民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事件进行善后处置工作,对事件中的死伤人员进行人道主义帮助,对事件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组织、协调保险公司对保险事项开展礼赔。
六、事件调查组:组长由市监察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监察局、公安局、国安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群体性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对事件的责任者以及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提出问责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第四章 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激烈程度、紧迫程度、人员规模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群体性事件分为三级。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一、一次参加人数3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二、冲击、围攻以及打、砸、抢、烧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的事件。
三、阻断铁路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公共交通停运8小时以上,或者阻挠、妨碍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停工24小时以上的事件。
四、境外敌对势力、宗教组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动的打、砸、抢、烧暴力事件。
五、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六、院校聚集事件失控,未经批准组织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引发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七、参加人数500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八、参加人数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九、出现跨行业、跨区域连锁反应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十、其他视情况需要可以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第十七条 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一、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罢市、罢课、罢运等,或者参与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有可能进京上访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二、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三、参加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四、境外宗教势力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五、土地、矿山、水资源、森林、草原等权属争议以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六、院校内学生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院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
七、出现跨行业、跨区域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事件,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和损失,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八、其他视情况需要可以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第十八条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