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
二、聚众堵塞铁路干线、国道、高速公路以及重要交通枢纽。
三、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闹事活动。
四、罢工、罢市、罢课、罢运,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聚会、游行、示威等以及跨行业、跨区域连锁活动等。
五、聚众阻挠重点工程建设。
六、聚众哄抢公私财物、重点工程物资。
七、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八、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九、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大规模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十、重大文体、经贸活动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十一、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等。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在具体处置工作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岗位责任。
第五条 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机制,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第六条 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强制性措施,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者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第七条 快速反应,相互配合。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快速行动,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和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有效控制事态。
第八条 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把法制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贯穿处置过程。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群体性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对歪曲性报道或者谣言要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第三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第九条 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应设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对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市政府总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应急处置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件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