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四平市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第二条 编制依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五条 预防为主,化解矛盾。
第六条 依法处置,防止激化。
第七条 快速反应,相互配合。
第八条 加强教育,正确引导。
第三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第九条 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应设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第十条 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组成。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总指挥部职责。
第十二条 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
第十四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第十五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第四章 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第十七条 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第十八条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第五章 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信息收集。
第二十条 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 预警行动。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二条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的应急响应。
第二十三条 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的应急响应。
第二十四条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第七章 群体性事件应急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信息保障。
第二十六条 物资保障。
第二十七条 资金保障。
第二十八条 人员保障。
第二十九条 培训保障。
第三十条 法律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预案制定与更新。
第三十四条 预案实施时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有效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维护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林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暴动、动乱或严重骚乱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