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徐政办发〔2009〕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多渠道筹资原则,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本市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二)保障方式。大学生门诊、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通过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按照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门诊大病的种类和范围应包括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220元筹集,大学生每人每年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大学生参保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的部分由所在院校代收代缴。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适当补助。高校以往用于办理大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助经费,应优先用于补助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高校隶属关系、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属地关系,通过社会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