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处置权。除国家和地方规划的重点公益林和有权属争议的集体林地外,允许承包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拥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对生态公益林和符合技术规程的人工商品林按程序报批后,进行抚育更新采伐;对农耕地上的经果林,允许经营者自主更新;对速生林、农田林网、四旁树木采伐,须取得采伐指标和审批手续。
(四)保障收益权。依法保护集体林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在发包集体林地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以招标、拍卖等其它方式发包集体林地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四、工作方法及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对涉及众多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方式方法,按照程序规范操作,有步骤、分阶段积极而稳妥地推进。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做好准备(2010年2月上旬-3月15日)。一是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掌握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参与改革,层层开展培训,使参与实施的人员吃透精神,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在改革中正确运用,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林地承包方案,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张榜公布,报镇政府和市政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勘界确权(2010年3月16日-8月底)。一是实施勘界确权。由镇(乡)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人员,在市、镇(乡)林改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到实地进行核实林地权属,逐块调查登记,进行地形图、小班图绘制,确定面积和四至界线,并将确权结果张榜公布。二是签订承包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林地(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连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审核。三是争议纠纷调处。对林地承包或者林权流转等引发的争议,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调处解决。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妥善处理的原则,充分吸取群众意见,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