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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贸局等部门《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市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治安管理。负责二手车违法违纪车辆的查处;对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纪人资格会同工商部门审查和发证;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对二手车交易发生的转移登记,审查来历凭证、确认车辆,符合规定,准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杜绝走私、盗抢、非法拼(组)装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对违反规定进行车辆交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税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根据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的职责分工,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征税和发票的监督管理,防止税收的流失,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务登记注册;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所使用的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税收征收管理。

  (五)市物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制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费和旧机动车评估收费标准。严格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推行二手车交易明码标价和交易服务费、价格评估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二手车行业价格自律指导和二手车交易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六)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发展和改革、经委、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和法制等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手车流通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商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汪振和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协办主任

  副组长:
  刘中华 市商贸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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