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以注册核准的企业名称开展经营活动。
(七)以本企业的名义收购、销售二手车,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八)兑现二手车销售合同中明确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九)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办理交易手续。
(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独立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
第十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驻合法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经纪活动,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
(二)经纪活动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三)聘用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自聘用之日起20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领《南京市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明示牌》。
(四)解聘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收回《南京市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明示牌》。
(五)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挂牌上岗,接受监督。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
第十一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
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商贸部门批准,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三)按照要求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并按照法定程序拍卖。
(四)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和成交确认书必须一致。
(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进入拍卖程序但未拍卖成交的车辆,拍卖企业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拍卖成交的车辆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