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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贸局等部门《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研究分析二手车流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

  (三)协调解决二手车流通工作中联合执法检查的有关问题。

  (四)其他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

  (二)具备有市场性质用地不少于30000平方米,固定营业交易场所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示场地不少于10000平方米。

  (三)具备配套服务功能齐全的设施,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四)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五)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从事二手车中介服务,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费,不得恶意竞争,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 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八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店铺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发展的要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本市主城范围不再批准设立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

  市商贸、工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新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论证。对已经开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擅自缩小规模、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的,予以限期整改,依法处理。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

  (二)注册资本金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配套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销售的车辆应当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

  (五)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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