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满足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溧水县、高淳县境内的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附件: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一、日照分析方法:
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多点沿线分析法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以及没有窗户的墙面不作日照要求。
居住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当一个墙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要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三)。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