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监察局、人事局、法制办、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拟定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意见
(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 市法制办、
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 2009年11月)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第18号令,以下简称《处分规定》)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处分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95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把握实质,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

  《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和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统计调查对象人员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量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是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处分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促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对于加快推进我市“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处分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把《处分规定》的贯彻落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统计工作科学发展。

  二、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大力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氛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