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燃煤污染、工业污染、煤田矸石污染、露天开采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污染及运动员饮用水安全。
(二)时段划分
1、“十二运”前控制阶段:从现在起至2010年5月
2、“十二运”期间控制阶段:2010年6月-8月
四、保障措施
迎“十二运”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区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十二运”前控制阶段
1、城区燃煤污染控制
进一步明确“烟尘控制区”范围,控制区范围内所有居民禁止燃用烟煤、煤泥;设立煤炭入城检查站;餐饮业一律使用燃气、用电;茶炉、浴炉用电、改气或用余热;进一步完善热网体系,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供,取缔城区内10吨以下分散小锅炉,具备热电联供条件的必须落实热电联供;不具备条件的要新上配套脱硫除尘的大锅炉或余热锅炉。合理规划园区布局,工业园区在2010年底前,实现集中供热,取缔分散的取暖锅炉。此项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落实。
2、工业污染源控制
严格焦化行业污染控制,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60万吨以下无脱硫设施焦化企业关停计划的批复》(乌海政字〔2009〕174号),按期完成60万吨以下焦化企业的关停取缔工作。严格执行停产企业的恢复生产验收工作,加强停产的球团、冶炼、片碱、白灰等企业的监管,企业恢复生产前必须建设脱硫、除尘设施,完成物料堆场的整治,并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予恢复生产。此项工作由各区政府落实。
严格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和“三同时”制度。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未同步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在建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已建成的严禁点火试生产。加快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今年列入第四批限期治理名单的企业,按照时限要求完成环保设施的治理工作;加强对电石、铁合金、焦炭、白灰等重点行业的监管,加大检查和夜间巡查频次,对恶意排污的企业发现一次处罚一次(按最高限额),对处罚超过三次以上的企业,移送相关部门,停水断电,并报请市政府进行关停;加强电力企业的环境监管,要强化对所有电力企业煤厂的煤质监测,凡达不到设计煤质要求并仍使用高硫煤的,一经查实,要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中能乌达发电厂、乌海热电关停小机组恢复供热锅炉必须使用神府精煤(硫份0.2%-0.5%),不得使用硫份高于这一标准的任何煤种。乌海化工公司自备电厂、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大漠发电厂必须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烟气脱硫治理并投入运行,到期完不成的,坚决停产治理。此项工作由市、区环保局按照隶属管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