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非住宅房屋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无房屋登记簿的以房屋档案的记载为准;未载明非住宅房屋性质的,按拆迁时的实际状况确定。
三、委托拆迁服务费标准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0元/M2执行。
四、提前搬迁补助标准
为鼓励被拆迁人提前搬迁,拆迁人对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助,提前搬迁补助标准为:
(一)住宅房屋提前搬迁期为规定搬迁期限内的前两个月(按60天计算),按每户每日200元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提前搬迁期为规定搬迁期限内的前一个月(按30天计算),100M2(含)以下的,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按每户每日20元/M2执行,其他非住宅房屋按每户每日10元/M2执行;100M2以上的,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每户每日按2000元执行,其他非住宅房屋每户每日按1000元执行。
五、房屋拆迁工作经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为了加强房屋拆迁属地管理,充分调动所在区各级组织协助房屋拆迁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将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今后,因房屋拆迁引起的信访、复议、诉讼及相关费用按属地原则均由各区负责。为确保房屋拆迁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对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按项目安置补偿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给项目所在区下拨工作经费。
(一)工作经费的比例标准:拆迁项目在2万M2(含)以下的为安置补偿总金额的1.2%;拆迁项目在2万M2-5万M2(含)的为安置补偿总金额的1%;拆迁项目在5万M2以上的为安置补偿总金额的0.8%;
(二)工作经费的拨付办法:拆迁期限为三个月,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按规定标准拨付;超出拆迁期限在四个月内完成拆迁的,按规定标准的75%拨付;超出拆迁期限在五个月内完成拆迁的,按规定标准的50%拨付;超出拆迁期限在六个月内完成拆迁的,按规定标准的25%拨付;超出拆迁期限在六个月以内没有完成拆迁的,不拨付工作经费。
六、各县另行制订补偿标准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