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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9日)废止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洪府厅字〔2009〕4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加快房屋拆迁进程,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现就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一)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另按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二)被拆迁人属于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其被拆迁房屋面积另按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三)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结算;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被拆迁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一)拆迁划拨土地上公有非住宅房屋,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格低于拆迁时点划拨地价的按拆迁时点的划拨地价结合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格高于拆迁时点划拨地价的按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结合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出让土地上公有非住宅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四)原为住宅房屋在2003年10月1日前连续2年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至房屋拆迁时一直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非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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