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组织评审一次。经所在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申报企业直接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附审核意见。
第六条 评审、认定
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审核确认后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经评审认定的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命名并颁发证书和授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及资金支持。
第七条 管理、监测
(一)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我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跟踪监测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保优汰劣。
(二)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两次的数据监测和信息统计制度。每年1月和7月,分别填报《乌海市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本信息数据表》;1月份填报上年度全年数据,7月份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林业局对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信息数据进行分析,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提出监测评价意见,并反馈给企业。
(四)经监测合格的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生更改企业名称等重大变更事项时,须由相关部门重新出具证明材料,按本办法重新申报认定。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经查实,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违反《乌海市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五)企业不按规定参加年度监测一年以上的。
(六)出现其他不符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