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移交地方管理后按照属地市、县政策执行,其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农垦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划转有关规定执行。
(二)要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要实行统一管理,对经营性资产收益等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义务教育学校必须设立绩效工资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校的绩效工资。
六、组织实施和要求
(一)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力量,精心准备,周密部署,切实把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市、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
(二)各市、县要加快对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
(三)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各市、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严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政策,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发放。各级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对违反政策规定,并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六)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工作中,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职员工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教职员工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确保教师队伍稳定,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进行;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对重大情况、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