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合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具体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
(三)在未对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前,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原地区差、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等目前已发放的津贴补贴予以保留。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共海南省纪委、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琼纪〔2009〕37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在未对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前,按我省出台的教师岗位绩效津贴相应标准的60%设置)。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具体发放办法:省本级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省本级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事企差”核定和发放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08〕2160号)执行;市、县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办法由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结合本市、县实际自主确定发放办法。
(六)农村特设岗位教师的绩效工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七)在国家政策明确前,列入财政预算拨款的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教育学校和省、市县研训机构在册的全体正式工作人员暂不实施绩效工资。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各市、县对这些学校的教师岗位绩效津贴继续按不低于《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的通知》(琼府〔2008〕50号)规定的标准确定,具体分配办法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管理以市、县为主,上级财政适当支持,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市、县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中小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财政要加大对财力薄弱市、县的补助力度,统筹使用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和本级财力增量,优先安排用于补助市、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经费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