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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70%。在未对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前,基础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按我省教师岗位绩效津贴的70%确定。发放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省和市、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纳入工资统一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具体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县教育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切实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工作的指导。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在分配中,根据考核结果和分配原则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应根据本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布。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义务教育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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