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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9﹞16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上报的《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对象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并列入财政预算拨款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含特殊教育学校),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09年1月1日以后正式调(聘)入上述单位的,从调(聘)入的下月起执行;调离上述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二、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水平,在未对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前,由省和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暂按不低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的通知》(琼府〔2008〕50号)规定的标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在未对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前,省和市、县出台的津贴补贴和原学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暂时予以保留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各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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