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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区社会组织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备案条件。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规范的名称;

  2. 社会团体有10人以上的会员,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相应的工作人员;

  3. 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或服务场所;

  4. 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负责人。

  (三)备案的程序。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申请备案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由负责人填写《海南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经社区居(村)委会同意后,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市县(区)民政部门申报。市县(区)民政部门视需要,也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2. 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社区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需要解散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

  (四)监督管理。备案机关、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对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在积极引导和培育其发展的同时,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在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章程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五、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工作措施

  (一)强化分类管理。

  按照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成员与服务对象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建立科学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按照尊重自愿、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引导社区社会组织规范运作,使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要注重加强宏观调控,不断优化社区社会组织的结构和布局。要依法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坚决取缔假借社区社会组织之名,开展非法活动的组织。

  (二)优化发展能力。

  坚持以社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社区自治功能、促进居(村)民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不断优化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能力。各级政府要通过帮助社区社会组织转换机制、强化功能,增强社区社会组织整合资源能力,不断提高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水平,使社区社会组织在促进社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制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和管理中的作用,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明确重点扶持对象和具体扶持措施。积极探索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的职能定位,研究制定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委托事务的具体办法。依托社区社会组织,将社区中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那些职能、事务剥离和转移交给社区社会组织,利用多元化服务,满足居(村)民多样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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