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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区社会组织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发展和重点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加强分类指导,引导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发挥作用,不断提高社区社会组织整体质量,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形成发展有序、覆盖广泛、布局合理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区自治、享受公益服务的现实需求。

  (二)目标任务。

  1. 积极扶持、加快发展。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资金扶持力度,切实改变社区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能力弱、发展不均衡、社会认知度低的状况,不断增加数量,扩大规模,使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作用显著增强。今后两年,我省各类社区社会组织的数量明显增多,并在今后一个时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2. 提高登记率和备案率。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改变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水平,加快登记、备案工作进度。至2009年底,应基本完成现有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备案工作,对符合登记

  3. 培育、推广先进典型。各级政府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要注重培育、树立先进典型, 善于总结典型经验,通过交流、引导、示范,发挥典型的辐射带动作用。力争每个社区培育1-2个活动规范有序、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性社区社会组织。

  4. 理顺管理体制。按照社区建设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逐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自律发展机制和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以市县(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居(村)委会为基础的三级管理模式,形成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相互协调、运转高效的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三、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基本要求

  社区社会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村)民,包含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村)民和临时居住的居(村)民,活动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本社区(社区间交流、比赛活动除外),活动内容和方式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把社区社会组织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登记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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