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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2009修改)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

  (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四)乡(镇)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五)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报送备案;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径送备案机关法制机构。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5份。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格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暂缓备案登记,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补报或者重新报送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备案登记,通知制定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在政府公报(政报)、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目录。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网上备案登记系统,使用政务互联网平台开展备案登记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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