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拓展理财范围,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作为新时期财源建设的重要抓手,积极创新国有资源管理运营机制,区别不同资源、不同特点,分类规范管理,确保各类资源性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1.规范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国有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域资源、地热水、矿泉水资源、森林资源、自然旅游资源等。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国有自然资源的市场化改革步伐,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开发权、经营权、勘查权、开采权等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提高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益。在土地资源使用管理方面,要按照《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加强土地调控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比重,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加强国有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严格核算土地储备成本,提高土地收益率。在矿产资源使用管理方面,要加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积极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推进矿产资源产业化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制度。此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进行清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剩余的资源储量评估作价,缴纳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要强化河砂、石料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定点、统一出让发证、统一征收税费、统一稽查监管”的要求,规范开采出让程序,建立有效的稽查约束机制,完善河砂、石料资源管理。在海域资源使用管理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金征收缴纳机制,严格执行用海项目审批、海域使用金缴纳和确权登记联动制度,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收行为。在地热水、矿泉水资源使用管理方面,要推进从取水许可制度转向水权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管理体制。在森林、自然旅游资源使用管理方面,要加强森林、自然旅游资源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杠杆,引入市场经营理念与经营机制,规范吸引社会资本开发森林、自然旅游资源,全面推进森林、自然旅游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改革。
2.规范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城市公共资源主要包括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公园、广场、涵洞、护栏、绿地、站台等)和城市公共空间(含地下)等有形或无形资源的开发权、冠名权、使用权、广告权、经营权等。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城市公共资源潜力,运用市场机制,科学规划和营运城市公共资源,加快推进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步伐,提高城市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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