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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资金渠道

  海南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省财政补助部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一般预算予以安排。市、县补助部分由市、县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一般预算予以安排。

  四、补助标准与发放

  海南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0元/月/人,市、县补助部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确定并适时调整,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50元。

  具体操作由省和市、县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编报预算前,将全省重度残疾人人数及所需补助金数额报当地财政部门,当地财政部门给予安排。补助金由残联统一发放。

  补助金从批准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并以银行卡形式发放。

  五、工作分工

  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组织实施。各级财政和残联部门要建立联席工作制度。

  (一)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的调查摸底,残疾等级认定,申请对象的审批管理、汇总统计定时上报,以及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领取证》、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足额发放。

  六、监督管理

  (一)市、县残疾人联合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工作档案,并由专门人员负责对重度残疾人的登记、变动情况的统计、上报和补助金的发放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使用计算机进行网络管理。

  (二)财政部门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的审批和补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的,由市、县残疾人联合会予以批评教育,取消其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并追回所领取的补助金。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的审批和补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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