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9﹞19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海南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琼发〔2009〕1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我省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持有海南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列重度残疾人:
(一)肢体残疾一级。
(二)视力残疾一级。
(三)精神残疾一级。
(四)智力残疾一级。
二、审批程序
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居)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公示申请人员名单,由申请人填写《海南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审批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核对等形式完成核查工作,并对符合本方案规定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待遇者签署意见,编制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人员名册上报市、县残疾人联合会。
(四)市、县残疾人联合会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标准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残疾人联合会发给《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领取证》;有异议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予以核查。对不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