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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第六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原则上以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0%划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标准。

  第八条 家庭总收入应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九条 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章 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和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城镇低收入家庭,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直接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户公布申请人员名单,由申请人填写《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审批表》,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家庭成员实际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市县(区)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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