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9﹞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已经五届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
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管理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