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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钓鱼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钓鱼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钓鱼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钓鱼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钓字〔2009〕第2号)


各区县钓鱼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现将《北京市钓鱼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钓鱼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9年2月)

  为加强对本协会会员的管理工作,依据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 具有本市户口以及常驻本市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士,本人爱好钓鱼活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区县钓鱼协会经申请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中的个人成员即为本协会会员。
  第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钓鱼爱好者可向区县钓鱼协会及团体会员单位提出申请;尚未建立钓鱼协会的区县、行业,钓鱼爱好者本人可直接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协会批准后,亦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二) 对本市钓鱼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非本市人员,经批准,可发展为特邀会员。
  (三) 本协会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会员证须经年审合格登记后有效,未经年审合格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 会员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本协会的活动指:
  (1)协会举办的钓鱼活动。
  (2)代表本市参加省际竞赛或交流活动。
  (3)代表本市参加全国钓鱼比赛。
  (4)代表本市参加的国际间竞赛或交流活动。
  (5)协会组织的培训、讲座等其他活动。
  3、获得协会服务的优惠权。
  (1)在本协会特约渔具店购买商品享受会员折扣价。
  (2)在本协会指定渔场垂钓享受会员折扣价。
  (3)享受本协会其他优惠服务。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1)会员有权通过来电、来信、来访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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