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备独立组织本协会项目活动及竞赛的能力。
(3)具有专业水平高、策划组织能力强的开发人才,组织协会的群体活动和竞赛活动。
(4)有专职(或聘请)熟悉和掌握市场经济的专门人才。
(5)具备一定规模的裁判员队伍,协会设有裁委会,有对裁判员管理和培训的能力。
(6)每年开展的活动或赛事不少于8项,其中至少具备一个全市性、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品牌赛事或传统活动。
6.本届理事会任期内,协会年检合格率为100%。
7.具备自立、自养、自强的能力。
(1)协会具有本项目的权威性,社会影响力大,会员制建设完备。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数量能够覆盖全市各区县、各行各业。
(2)开发并形成具有本协会特点的产品、项目、活动或赛事等,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政府。
(3)进一步开拓协会的市场资源,通过各种渠道积累活动资金,能够兴建本协会的实体,自给自足、自负盈亏。
8.已具备周密详实的本协会实体化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
(1)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具体完善,可操作性强。
(2)内容详实,措施有力,掌握该项目参与人群的类别、数量、附加产品等具体数据。
(3)有明确的目标和实施计划,并能具体落实到部门和人员。
三、体育协会实体化申报程序
(一)协会申请
各协会理事会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对照体育协会实体化标准,做出申请实体化试点的决议并向市体育总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北京市体育协会实体化申请书》(见附件)
四、体育协会实体化审核
(一)由体育协会实体化审核小组对提出申请的体育协会按照实体化标准进行审核
(二)审核依据与原则
以体育协会实体化标准为依据,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平等、择优的原则进行审核。
(三)审核步骤
1.公布实施方案
2.申请协会实体化的协会对照标准上报申请书材料
3.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4.审核小组提出经审核基本符合标准的候选体育协会名单
5.由市体育总会广泛征求意见
6.根据审核步骤,审核小组向市体育总会提出符合实体化标准的协会名单,由市体育总会审定
五、引导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