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事迹突出,在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得到全国体育系统干部职工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三、推荐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其中,运动员、教练员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地推荐评选。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所在区县体育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报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对拟推荐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名称)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地方努力工作的人员或集体倾斜。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地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推荐材料。请各单位于7月10日前将推荐集体或个人的先进事迹(含电子版)报北京市体育局,我市拟同意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认真填写《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和《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一式5份,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报送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推荐审批表可到北京市体育局政府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www.bjsports.gov.cn。审批表、汇总表、公示报样、照片等推荐材料,报北京市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