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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体育局,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59号)精神,我市可推荐3个“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2名“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为做好我市的评选推荐工作,经市体育局、市人力社保局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和评选范围
  (一)推荐名额
  各区县、各部门最多可推荐个人或集体1个,无符合条件的也可不推荐。副局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和单位原则上不参加评选,推荐处级干部的比例严格控制。
  (二)评选范围
  北京市体育系统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范围:北京市体育系统各单位和工作部门。
  北京市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范围:北京市体育系统的在职干部职工。
  已获得“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和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新时期体育工作的中心任务,在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全面发展过程中取得显著成绩;
  3.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廉洁自律,干部队伍素质高,单位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制度健全;
  4.事迹突出,在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得到体育系统干部职工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二)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
  2.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和政绩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誉观;
  3.热爱体育工作,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科研、教学、服务保障、对外联络、新闻宣传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为开创体育事业新局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4.作风优良,求真务实,敬业奉献,清正廉洁,具有创新意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为人正派、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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