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情况
1.游泳项目活动场所要配备完善的救护器材和水上救护设备,主要有:救生观察台、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护颈套、氧气瓶(袋)、急救药箱等救护器材和设施。各种器材摆放在明显位置,急救药品齐全有效。
2.要求各场馆落实下列安全措施: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要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要明显有效,提示标志和水深标识要符合要求,深浅水要有明显的隔离设施或标志,水面光照度和应急照明要符合标准,人员容量有限制措施,双语应急广播全面覆盖,不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和裸露食品。
(三)安全管理
1.游泳项目活动场所的救生员、教练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须持有效期内并按要求进行年检注册的执业资格证书上岗(按照职鉴中心置换证件的时间安排和可延缓置换的证件种类进行检查)。
2.确保当日每班在岗救生员,符合游泳项目活动场所专职救生员配备标准的要求。救生员着装要统一,佩戴标示,并适合随时处理溺水事故和救生工作的要求。救生员证件要随时携带备查。
3.设有深水区的人工游泳场所,要严格实行深水合格证制度。深浅水一体的泳池除有隔离设施和明显标识外,要设专人值守。
4.游泳培训班要严格执行教练员持证上岗,控制学员数量,不许超员办班。
5.更衣室、办公室储物柜安全性能良好 。
(四)卫生管理
1.要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要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
2.要设有禁泳标识及“红眼病”检查岗,有水质自测记录,每日不少于四次。
3.更衣室、卫生间环境整洁,游泳馆内通风良好。
4.设有专人负责水质循环过滤消毒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
5.泳池水清澈见底, 无沉淀物和漂浮物。
6.游泳池水质发生异常时,要及时采取措施。
(五)卫生监督
1.重点对大型游泳场馆及室外游泳场所的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在暑期游泳高峰,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确保不发生红眼病等传染病的传播流行。
2.严格按照市卫生局下发的京卫监字〔2009〕78号文件要求,做好游泳池水质的监督抽检工作,并按时上报结果。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充分重视这次联合检查工作,确保检查人员、车辆等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公正严明执法。通过检查,督促各游泳场馆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