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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关于举办2009年北京市青少年足球锦标赛的通知

  (三)五个组别均为11人制比赛,男子甲组、乙组和女子甲组使用5号比赛用球;男子丙组、女子乙组使用4号比赛用球。
  (四)比赛时间:男子甲组全场比赛时间为80分钟,上下半场各40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5分钟;男子乙组和女子甲组全场比赛时间为70分钟,上下半场各35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0分钟;男子丙组、女子乙组全场比赛时间为60分钟,上下半场各30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0分钟。
  (五)每场比赛替换队员人数不超过7人,队员一经替出,不得在该场比赛中重新上场。
  (六)被裁判员出示黄牌警告累计两次(非同一场比赛)的队员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如报名队数在8支(含8支)以上,第一阶段的红、黄牌累计带入第二阶段。
  (七)同一场比赛被裁判员出示两张黄牌或直接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队员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并根据犯规性质确定是否追加处罚。
  (八)所有参赛队员应准备颜色不同的两套比赛服,比赛时一律穿胶鞋(可带胶钉),并佩戴护腿板,运动队自备队长袖标。
  (九)如比赛必须决出胜负,全场比赛结束时双方仍为平局,则采用直接互罚球点球的方式决出胜负。
  九、决定名次:
  1、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如遇两队和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按下列顺序决定名次:
  a、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b、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c、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d、如以上均相等,则按积分相等队全部比赛的净胜球、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e、如仍相等,则采用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3、录取名次
  每个组别分别录取前六名;不足6支(含6支)参赛队,名次按队数减一录取。
  十、纪律规定:
  (一) 严格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比赛纪律处罚办法》和《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二)比赛期间如发生违规违纪事件,仲裁委员会要尽快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仲裁委员会未做出决定前,有关违纪队员不得参赛。
  十一、仲裁人员、裁判员由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统一选派。
  十二、本规程解释、修改、补充权属北京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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