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柔性流动。即采取“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合同约束、自由流动”的引进机制,以兼职、咨询、讲学、学术交流、技术承包、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办企业、合作研究等多种方式来淄工作。经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采取柔性流动方式的,由引进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凭双方签定的契约文本及引进人才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按照柔性人才流动的有关规定和海内外人才类别,到政府人事部门分别申领《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或《山东省海外人才聘用证》;并凭《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或《山东省海外人才聘用证》以及单位聘用证明到聘用单位所在地县(区)公安部门办理《山东省人才居住证》,在购房、购车、子女就读、开办企业、商务出国(境)等方面享受我市居民同等待遇,可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我市引进的“特聘专家”参照以上办法引进。
(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按照《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招聘紧缺专业人才的意见》(淄人发〔2009〕26号)执行。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优惠政策。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市人事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市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由单位提出增设特设岗位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人事部门核准;区县属以下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核准。
经批准的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呈报程序,市人事部门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推荐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时,可不受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数额的限制,优先申报。具体办理程序:个人申报、专家评价、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由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相应评委会参加评审。
(二)家属随迁、子女入学和配偶安置。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迁来淄,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落户,并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的相应栏目内注明;其配偶需安置工作的,由人才引进单位负责落实,原属机关事业编制的,由人才引进单位向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协调安置,不受接收单位编制限制,特别急需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安置实行一事一议;其子女需进入中等及以下学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就优的原则协调办理;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