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体育局、教委:
1994年5月,原市体委、市教育局共同制定并下发了《
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根据多年执行情况及工作实际,对《
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更名为《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同时制订了《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和《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标准及评分》。现将以上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研制本区县的评分细则,并按比例申报市、区县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25日之前)。从2010年开始,市体育局、市教委将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并进行表彰奖励。
附件:1.《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2.《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
3.《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标准及评分》
4.《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汇总表、申报统计表(市级、区县级)》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校)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北京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统校是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并至少有一个体育运动项目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 传统校应在广泛普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传统校进行管理。区县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校进行管理。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我市的体育传统项目为田径、足球、篮球、排球、游泳、乒乓球、棒垒球、武术、健美操、艺术体操、跆拳道、射击、射箭、定向越野、手球、网球、羽毛球等,中、小学传统校的比例原则上应为1:4。
第二章 命名与审定
第六条 传统校分为国家、市、区县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七条 区县级传统校的命名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
(二)学校必须具备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
(三)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学会一至二项体育健身手段与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项目运动技能。
(四)学校有特色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特色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五)学校特色项目代表队课余训练经费有保证,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第八条 凡符合区县级传统校命名条件的学校,可以向所在区县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并报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所在区县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九条 市传统校由区县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第十条 国家级传统校由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三章 体育活动、训练、竞赛
第十一条 传统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并坚持群众性、广泛性、趣味性。
第十二条 传统校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严禁超负荷。
第十三条 传统校竞赛应当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传统校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章 物质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传统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特色项目训练的实际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学校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传统校的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给予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老师指导校代表队课余训练的时数应当计算为工作量,按学校计算体育课时方式计入教师结构工资序列。运动员训练补助可以参照原国家体委、财政部、原商业部发布的《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规定》(〔1985〕体计字464号)四类灶标准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校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传统校申报审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实一律取消传统校命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体委、教育局发布的《
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共同制订的《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评定并命名“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各区县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初步审定工作。
第三条 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工作、复查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