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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持续落实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继续贯彻国务院及省已出台的有关软件产业发展政策。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为软件企业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软件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推动闽台软件产业合作先行

  支持台湾软件企业来闽投资,鼓励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动漫、信息化服务等台资项目入驻福州、厦门、泉州等地软件园区,支持台湾优秀软件产品在闽推广应用;建立闽台行业协会和软件园区之间的协作机制,鼓励台湾学生来闽就业,进一步加强闽台软件产业的交流与合作。

  (三)优先采购本省软件产品和信息化服务

  对本省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信息化应用软件及技术服务,实行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企业在本省注册并有良好后续服务条件的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优先邀请本省软件产品提供商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商参与信息化项目招投标。

  (四)加大软件应用市场培育力度

  以“数字福建”和“无线海西”建设为依托,带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社会等相关软件产品的开发和市场应用;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步伐,推动信息技术在企业研发、设计、生产、营销等环节的应用和嵌入式软件发展,培育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对软件产品的市场需求;省直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合力扶持本省软件产品在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中的应用;组织并支持软件企业参加国内外著名软件类展会,发挥“6?18”项目成果交易会和“9?8”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平台的展示对接作用,积极推介我省优秀软件产品。

  (五)进一步改进和简化审批程序

  重点改进和简化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包括电信增值服务)企业的设立及各项业务的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服务效能,积极扶持和引导软件企业和各项信息服务业务的健康发展。

  (六)树立“海西软件”统一形象

  对重点软件企业以“海西软件”统一形象在国家级、省级主流媒体及重要公共场所开展宣传活动的,给予一定补助。

  (七)加强软件自主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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