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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9〕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洛阳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同行政执法,是指应当依法由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独立查处的违法事项,因违法事项重大、复杂,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了所有执法手段和程序仍不能制止违法行为以及具有其他情形,确需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配合,依法协助完成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联合行政执法,是指某一领域的行为涉嫌违反多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行政机关实施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协调、组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协同行政执法:

  (一)依法应当由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独立查处的违法事项,因违法事项重大、复杂的;

  (二)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了所有执法手段和程序,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

  (三)依法应当由市政府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

  (四)确需组织协同行政执法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事项重大、复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项的案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在本市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违法事项涉及50人以上利益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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