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
2.职责分工
(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加强领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公安局负责)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市公安局负责,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坚决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妇联配合)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
--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市妇联配合)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市公安局负责)
--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查询和跟踪作用。(市人口计生委负责)
五、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各地、各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市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局配合)。
(二)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市民政局负责,市教育局、公安局配合)。
(三)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市民政局、团市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