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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三、妥善处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解决影响工程施工的相关问题,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肃处理以获取赔偿为目的、在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范围内恶意设立各类建筑物和种植各类植物的行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公安部门应积极协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挖掘破路、占路、交通疏导等问题。各相关单位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电信线路及其他通信基础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迁移的,应征得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所产生的迁改费用由提出改动或迁移要求的单位承担,具体费用可参照《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有关内容进行测算,并由提出迁改要求的单位与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协商确定。

  通信基础设施涉及公路、铁路沿线土地占用、市政管道的租用、出售价格的确定,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指导性意见。

  四、加大对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

  各级政府要将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对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等进行专项整治。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工商部门要严把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市场准入关;通信部门要建立完善通信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体系,确保通信网络安全;宣传部门要加强对保护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各司其职,并充分依靠、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把保护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全省通信网络安全畅通。

  五、积极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配合联动,共同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和审批通信铁塔、杆路、管道规划时,要统筹考虑相关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严格执行有关建设标准,切实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行为。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应坚持联合建设、统谈分签、费用分摊的原则,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快建设进度,降低投资成本,积极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禁止在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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