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9〕1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通信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 号),有效落实省政府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共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经省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城乡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通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统筹编制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制定、审批公用建筑物、住宅小区、道路等规划时合理规划建设通信基础设施,预留相应空间,使通信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现有城乡建设规划未包含通信基础设施的,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补充完善。
各级政府在开展新建开发区、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和核电等重大项目规划前期审查论证时须请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以便于相关通信设施的同步规划建设。
二、加快核准审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准和审批工作,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通信基站站址和通信传输线路等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条件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依法尽快办理用地手续;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及时审批在公路、铁路、客运站等控制区内埋设管线、架设光电缆及通信基站等设施的申请,为同步建设通信网络、提供公众通信覆盖提供便利;环保部门要加快基站电磁辐射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进度,积极配合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有关基站电磁辐射投诉的宣传解释工作;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做好基站审批工作,保护依法设置的基站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资源;各级电网企业要切实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电力供应,在相关供电服务方面尽可能给予便利,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间共建共享的通信基础设施的用电不再视为转供电;对通信电力业扩工程,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电力监管机构应加强电力行业监管,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