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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赣州市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规模猪场养殖污染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我市生态建设步伐,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保障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市开展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加强规模猪场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依法、有序地开展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控制和削减生猪养殖排污总量,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建立生态高效、资源循环、环境友好的养殖新模式,促进全市生猪养殖业规范发展。

  二、目标任务
  本次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对象为年出栏1000头以上(含1000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分两年逐步治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治污面实现100%。通过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分阶段专项整治,有力地遏制当前生猪养殖业污染物随意排放现象,全面提升规模养殖场(户)污染治理水平,推进生猪养殖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整治时间:要求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生猪年出栏万头以上(含万头)的规模养殖场(户)的集中整治。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生猪年出栏1000头-9999头规模养殖场(户)整治。

  三、整治要求

  (一)严把生猪发展环保审批关。对新建、扩建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养猪场(户)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新建规模猪场(户)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实施健康养殖清洁生产,采取清污分流、粪尿干湿分离和落实废渣、污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等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农业部门不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严肃查处私搭乱建生猪养殖栏舍行为,对未经审批违规建设的规模猪场(户)一律予以关闭。
  (二)专项治理全市范围内的规模养猪场(户)。在全市范围内,对年出栏1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户)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开展专项整治。各县(市、区)要按照各地制定的规划不得再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规模猪场,对建在禁养区内已建的规模猪场应作为今年的整治重点,确保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建设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经验收污水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养猪场(户)将依法予以关闭。

  (三)切实加强规模猪场(户)环境日常监管。加强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的环境日常监管,严禁养殖场(户)暗自向场外的河流、水体及场地排放污染物,对现有直排口要立即全面予以封堵。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粪污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向水体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加快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生猪规模养殖场(户)要积极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广雨污分离和干清粪工艺,实现粪尿干湿分离,完善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配套建设和改造,防止污染物的渗漏、散落、溢流、雨淋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万头以上规模猪场要建立大型沼气工程、沼气发电、暴氧发酵和生物氧化塘等设施,加强粪污治理,做到达标排放。
  (五)推广粪污处理及综合利用模式。我市的粪污治理技术主要推广三种模式:一是 “猪-沼-果(渔、菜)”立体种养和生态畜牧小区模式,该模式适宜中小规模养猪场以及农户养猪采用。二是“自然养猪法”(生物发酵床零排放模式),此模式适合各类规模的猪场新建和改建。三是工业污水处理模式,积极推广江西五丰畜牧科技公司采用的生物菌藻处理工艺,这种模式适宜大型养猪企业采用。

  (六)严格实行考核验收。整治完成后,我市将统一按照国家GB18596/2001规模养殖企业畜禽排泄物日排放最高限量标准进行验收。

  四、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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