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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2009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夏秋季统一灭鼠、蚊、蝇、蟑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2009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夏秋季统一灭鼠、蚊、蝇、蟑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77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现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2009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夏秋季统一灭鼠、蚊、蝇、蟑螂活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八日

2009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夏秋季
统一灭鼠、蚊、蝇、蟑螂活动实施方案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09年9月)

  为净化卫生环境,减少四害危害,预防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打下良好基础,迎接建国60周年,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和省级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市两城同创指挥部决定组织开展2009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夏秋季统一灭鼠、蚊、蝇、蟑螂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这次活动,中心城区各单位、街道及社区的鼠、蚊、蝇、蟑螂密度明显降低,确保城区的老鼠、蚊子、苍蝇、蟑螂密度控制在省级卫生城市标准范围。

  二、工作标准

  (一)灭鼠标准

  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蚴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小不同类型水体水样,蚊蚴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三)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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