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2009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夏秋季统一灭鼠、蚊、蝇、蟑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77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现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2009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夏秋季统一灭鼠、蚊、蝇、蟑螂活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八日
2009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夏秋季
统一灭鼠、蚊、蝇、蟑螂活动实施方案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09年9月)
为净化卫生环境,减少四害危害,预防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打下良好基础,迎接建国60周年,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和省级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市两城同创指挥部决定组织开展2009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夏秋季统一灭鼠、蚊、蝇、蟑螂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这次活动,中心城区各单位、街道及社区的鼠、蚊、蝇、蟑螂密度明显降低,确保城区的老鼠、蚊子、苍蝇、蟑螂密度控制在省级卫生城市标准范围。
二、工作标准
(一)灭鼠标准
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蚴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小不同类型水体水样,蚊蚴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三)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