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编制和实施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保市级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逐步扩大服务周边村镇垃圾处理覆盖面,督促指导辖区村镇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设立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专项奖励经费,指定有关部门作为农村环境卫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负全面责任。主要负责编制和实施县(市、区)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保县级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逐步扩大服务周边村镇垃圾处理覆盖面,督促指导辖区村镇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明确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高速公路和重点流域范围内村镇垃圾治理的责任单位并开展检查监督,防止农村垃圾污染回潮,设立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专项奖励经费,对村财困难的村庄保洁员进行资金补助。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作为农村环境卫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建设镇(乡)垃圾中转站或垃圾处理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转,配备环卫保洁队伍,开征镇区垃圾处理费,落实环卫工作经费,建立乡镇垃圾清运保洁制度,负责镇区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日常保洁,监督检查村庄的日常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应直接负责辖区内村庄垃圾的清运,重点督促国道、省道、县道、高速公路和重点流域范围内村庄的垃圾治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实施,制定实施垃圾治理的村规民约,配备保洁员,配置垃圾收集设施,建立垃圾保洁制度,通过“一事一议”收取农村垃圾保洁费用,建立合理有效的卫生保洁经费筹措制度,建立村两委、党员干部包片责任制。
各村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协管员要发挥作用,监督保洁制度的落实。
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持续推进家园清洁行动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把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和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农村垃圾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一是学习宣传。通过党员干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其它专题会学习宣传,推动工作。二是入户宣传。乡镇、村庄要制定村规民约,印制《致全体住户的一封信》或《创建文明乡镇的倡议书》及环境卫生知识宣传小册等,发放到每家每户进行宣传。三是媒体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信息简报等宣传工具,向镇村居民宣传家园清洁行动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曝光反面典型,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和监督作用,使家园清洁行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文明素质,改变随意丢弃垃圾的习惯,养成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变“政府要我做”为“我自己要做”,让更多的农民自觉投入到家园清洁行动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