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县级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县级垃圾处理设施要辐射服务周边农村区域,近期要将山区县市10公里、沿海县市20公里范围内村镇垃圾纳入统一处理范畴,并逐步扩大服务覆盖面,实现城乡统筹处理农村垃圾;乡镇要进一步完善配套垃圾中转站、填埋场、焚(焖)烧炉、管理房、遮雨棚等设施建设,进出道路、分拣场地要硬化,要按照保洁队伍人数配备必要的保洁工具和车辆;乡镇要按照“百户一池、百米一箱”的标准配备建设垃圾池、垃圾桶、果皮箱、垃圾屋等设施;村庄要建设足够的垃圾收集池,配备足够的清扫、清运工具;农户要有垃圾收集容器,保证垃圾不乱倒,集中收集、定时清运。
要注重环卫基础设施的维护,垃圾设施要做到统一标识、统一编号。对垃圾处理设施开展经常性集中维护,及时对破损的垃圾收集、清运、处理设施进行修缮,完善日常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解决垃圾“运得出去、处理得了”的问题。
强化镇村保洁队伍建设。乡镇要组建固定的环境卫生保洁队伍。村庄要按人口的1~2‰配备卫生保洁员。建立稳定的、专业的保洁队伍,做到定时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科学处理,做到卫生有人抓、垃圾有人扫、堆放有设施、运输有设备、垃圾有去处。各地要在村庄低保户和计生户中挑选责任心强、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村民担任村卫生保洁员,既增加低保户的收入,也解决村庄垃圾清扫问题。
三、加大巡查督察力度,巩固提升垃圾治理成果
建立巡查督察机制。建立健全县月查、市季查、省抽查三级巡查和县月查、乡自查、村监督的检查督察机制。设区市负责巡查到乡镇,县(市、区)负责巡查到村庄,省里不定期抽查。坚持治理与巩固并举,开展成员单位轮流巡查,对已通过合格验收的乡镇、村庄开展“回头看”,做到治理一批,巩固一批,提升一批。有条件的地方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聘请专门的考核人员参与基层现场督查,建立老人协会督促巡查等常态化的巡查督查制度。同时,各市、县(区)要认真做好巡查登记,建立巡查情况月报制度和巡查工作季度分析制度,规范巡查记录,保存内业档案资料。
明确巡查督察内容。巡查督察主要围绕农村垃圾处理设施运转是否正常,保洁人员是否到岗并正常履职,保洁经费是否到位,保洁制度是否建立并有效实施,农村环境卫生是否长久保持,保洁效果群众是否满意等方面展开。重点巡查“两沿三区”内的乡镇、村庄垃圾治理效果和持续巩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