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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9〕1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十二五”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一月)

  为充分发挥总体规划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增强规划的现实性和针对性,“十二五”时期我省将编制一批省级专项规划,作为总体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与总体规划同步组织编制。现就组织开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二五”专项规划的定性及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规划法(征求意见稿)》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精神,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特定领域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专项规划要重点围绕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矿产等重要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科学、教育、人才、就业、卫生、防灾减灾等公共事业以及高新技术等战略性产业领域编制专项规划。一般产业和市场机制已较充分地发挥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再编制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力求目标量化、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措施可行。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也可根据需要展望到2020年,到编制下一个五年规划时再滚动修订;对一些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快的产业可以缩短或灵活确定规划期。

  结合我省实际,初步考虑,我省拟编制的“十二五”专项规划确定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即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指的是针对事关全省发展大局,需政府集合、调动各有关部门和各方面力量,重点调控、引导和扶持的重要领域,而制定的发展建设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即一般领域发展建设规划,指的是政府及其各组成部门为履行某项职责,调控、引导和扶持某一领域发展或实施某项重大工程建设,而制定的必要的发展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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