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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并网小水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并网小水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0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并网小水电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并网小水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7〕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并网运行单站总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的小水电企业。
  第三条 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合理有序开发小水电,促进全省能源工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鼓励小水电并网运行。小水电并网要符合电力行业标准。省电网企业要大力支持小水电的并网运行,做好小水电并网服务工作,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经审批后,按照规划建设或改造小水电配套电网设施,同步完成小水电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提供小水电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网络条件。小水电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建设及产权分界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执行,并网技术标准、小水电项目接入系统技术方案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电量计量点以双方产权分界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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