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对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合伙创业或自主创业并吸纳一定下岗失业人员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评选活动,鼓励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信用社区内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七)加大对创业促进就业的扶持力度,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3500元创业补贴。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强化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机制,将创业基金纳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制定就业资金使用规划,引导、鼓励和扶持有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推动创建创业型城市;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定期通报和公示制度。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九)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简化操作程序。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精神,在2009年度内对“困难企业”足额拨付6个月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稳定就业局势,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要规范工作流程,缩短审核周期,优化各项操作程序,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好落实中央延续政策的准备,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十)加强失业调控,稳定就业岗位。各地要认真总结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岗位的做法,在做好企业富余人员转岗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和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中的作用,逐步建立稳定就业政策体系和预防失业长效机制。
四、加强就业技能培训
(十一)每年从就业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加强我省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学校就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丰富培训手段,支持培养高技能人才,奖励在全国或全省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对承担培养人员的培训机构给予必要补贴;鼓励技工院校扩大培训规模,着力提高培训针对性,对技工院校预备制培训结业的农村“两后生”,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一年培训期结束后,可并入技工院校二年级在校学生编制,继续进行中等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期视同有效在校学习时间。
(十二)完善现有就业技能培训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长期培训和短期培训相结合,改进培训效果考核,适当提高补贴标准。